2012年9月5日 星期三

坡道該規範多少的摩擦係數?


摘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裡面跟坡道坡度有關的法規如下,這些坡道坡度主要有一比六,一比八,一比十,一比十二 這幾種,這些坡道的摩擦係數是否可以遵循平面走道的摩擦係數標準?無庸置疑防滑專家告訴您答案是否定的。既然不可以直接採用平面走道的摩擦係數規範,這些法規所規範的地坪驗收標準在哪裡?什麼標準判合格?什麼標準判改善?什麼標準判重做? 法規如果說不出個所以然,那建築業該依照什麼標準設計施工?

第39條(坡道)
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,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,並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坡道之坡度,不得超過一比八。
二、坡道之表面,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。

第61條
二、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,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。

第92條
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時,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,並不得設置臺階。

第124條(觀眾席位間之通道)
五、除踏級式樓地板外,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,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,並不得設置踏步;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,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以下。

第135條(汽車出入口)
建築物之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左列道路及場所:
二、坡度超過八比一之道路。

第157條(走道及階梯)
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,其為十五度以上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止滑板條,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。

第184條(地下通道之寬度及其構造)
二、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,不得設置台階,其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,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。

第185條(地下通道直通樓梯)
依前二款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得以坡道代替之,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,表面應作止滑處理。

第266條
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,應依左列規定辦理:
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,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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